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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上网消费也受保护

2000-07-08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是兆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7日讯为了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北京市工商局今天发布《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

通告重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针对目前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典型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范,特别是针对目前网上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欺诈、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通告要求,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其真实注册地点、联系方式或交易地点告知消费者,不得提供虚假地址;必须明示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做出虚假表示;必须明示所售商品的产地、生产者、质量等状况;不得在网站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同时,北京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应当注意识别网站合法备案标识,并注意识别网上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违反通告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北京市工商局除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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